本报讯(记者 曹东)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于近日签发了教育部第八号令《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它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校长培训工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规定》要求,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学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构)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规定》指出,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